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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见王贵秀、张显扬:《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主要不在于暴力》,《东岳论丛》1980年第 1期。
二、法律论证中的论证思维 我们常发现自己处于这样一种境地:不能给自己提出的论题提供确定性的逻辑证明,只能提供一些论据以表明这个论题不是没有根据的、把这个论题视为真论题是对的。为了证立某一逻辑结论的可接受性,必须说明其前提的可接受性或真实性。
借自然科学昌盛而大行其道的形式逻辑的不足也日渐为人们所察觉,如美国学者克雷切所言,"对形式逻辑思维的过分倚重实际上是贬低了逻辑在人类普通用途如在批判性思考、解决问题和揭露谬误中的价值要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和立法体制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之作。 [摘要]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公平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中国梦的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到20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即全面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不仅建成法治国家,而且建成法治社会。
因此,要继续完善法律体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
在此方面,美国有一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诚如有学者所言:"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司法独立具体表现为:(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 据报道,目前美国已有48个州允许新闻媒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一定的录音录像报道,其中37个州准许电视台对法庭审理进行转播〔12〕。
报纸、电台和电视对刑事审判的过度报道,连同新闻媒体在法庭设置的本身,剥夺了被告人在司法中依法享有的尊严和宁静。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在对《法庭电视》(Court TV)的申请作出的裁决中,特里希法官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所有的刑事审判,除具有强制的和明显的不应公开的理由外,必须对媒体和公众开放。
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这里,法律的天平严重倾斜。新闻发言人的指定和责任。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
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各类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而且,在此之前,同一地区发生一起情节大体相同的案件,犯罪人最终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两年零六个月。
德国学者曾将司法独立具体化为八个方面,其中一项即明确规定"独立于新闻舆论"。相反,需要加强法官对庭审的主导和控制。
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3〕(P.62) 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 新闻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但在媒体监督方式上则不宜过于依赖电视的现场直播。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P.20)。
录像设备可能转移或分散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庭人员的注意力。(注:参阅史尚宽:《宪法论丛》,第329页。
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从媒体的角度,要加强自律,报道司法活动要采取对法律负责的态度,遵守新闻工作的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州主审法官在谋杀案的审理中未能保护被告人获得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审判权利,未能保护被告人不受审前弥漫全社区的偏见和在法庭审理中因媒体报道而产生的不良影响的伤害。美国联邦司法部也有专门关于"媒体关系"的政策宣言即部颁规章,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审判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开放,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实质独立,在有些国家又称为职能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多数法官甚至认为,仅凭摄像机在法庭出现便侵犯了被告由第六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媒体报道和监督恰恰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实现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角色。
故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表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之本旨,而为刑诉法所允许。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也蓬勃发展起来。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持身份证即可进入该院旁听审判,新闻记者可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注:美国法院法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
无线电和电视传递以及为后来传播其内容的录音和拍片,均不允许。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寻求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首先,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媒体报道是实现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旁听。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州法院系统是否允许进行转播或录像态度不是很明朗,而且先后有过一些变化。
从传统上看,为维护法庭的神圣和权威,一般是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的,更不用说是现场转播了。案件的选择、镜头的角度和现场直播的其他方面可能会做迎合观众的处理。
这一案件成为联邦法院系统不许录音录像进入法庭的重要判例。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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